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协会章程

协会章程

2019-10-11 湖南生态环保平台
长沙市生态环境保护行业协会章程
  第一章  总则
第一条 本团体名称:长沙市生态环境保护行业协会,英文名称:Changsha Ecological and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Industry Association,缩写CSECO。
第二条 本团体性质:长沙市生态环境保护行业协会是由我市(在长沙注册)环境保护科研、设备生产、工程设计、施工、自然保护与资源利用、开发经营、咨询服务等方面的企事业单位自愿结成的全市性、行业性社会团体,是非营利性社会组织(以下全称为本团体)。
    本团体会员分布和活动地域为湖南省长沙市。
第三条 本团体的宗旨是: 遵守宪法、法律、法规和国家政策,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,遵守社会道德风尚,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。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,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,按照“服务国家、服务社会、服务行业、服务会员”原则,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的生态环保行业政策,以经济建设为中心,发挥桥梁和纽带的作用。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,团结长沙市地区从事生态环境保护行业的教学、研究发展、设计、加工制造、服务和管理的企事业单位,通过开展政策研究、技术培训、推广与交流、技术产品发布与展览、产业调查等活动,促进生态环保行业发展。
第四条 本团体的登记管理机关是长沙市民政局,党建领导机关是长沙市民政局。
本团体接受登记管理机关、行业管理部门、党建领导机关、有关行业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。
第五条 本团体的住所设在湖南省长沙市。
第二章  业务范围
第六条 本团体的业务范围:
(一)贯彻执行我国生态环境保护方针政策及有关规定,为行政机关和有关部门提供咨询和建议;
(二)经行政部门授权或委托,依据协会章程或者行规行约,协助政府制定生态环保行业发展规划,参与国家或地方生态环保行业:产品标准、质量规范、技术规程、服务标准、治理资格的制定;
(三)全心全意为会员服务,向有关部门提供会员单位的合理要求;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,为会员提供信息和咨询服务,组织会员参观、考察、举办现场会、报告会、招商会、展览会、技术培训、信息交流等会员活动;帮助从事生态环保类的小微企业发展,组织环保产品的质量评议、筛选、推广和展销活动;组织、协调会员单位之间的合作,促进生态环保行业向集团化、生产规模化的方向发展;
(四)开展市内外行业间的联系和合作,大力发展外向型的产品和技术,促进生态环保技术、信息、经济的交流,推动生态环保新技术、新工艺、新设备材料和高新技术在环境管理、监测、治理的应用;
(五)组织国际生态环保产业经济合作与技术交流,帮助我市生态环保企业引进、吸收、消化、创新国外先进的生态环保技术与设备,在满足市内的生态环境治理需求的同时,推动我市生态环保企业走出国门;
(六)经政府部门授权,对运营单位的生态环境治理设施运行能力评价,对工程设计单位的环境工程设计服务能力评价,对工程承包单位的环境工程总承包服务能力评价,对生态环保产品的认定、推荐工作;
(七)组织志愿者开展生态环保类公益慈善活动;
(八)加强校企间的产学研用合作、促进成果落地;
(九)开展法律、法规、规章和协会章程规定的其它活动。
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,依法批准后开展。
第三章  党建
第七条 本团体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。
第八条 本团体根据《中国共产党章程》设立党的基层组织。本会的党建工作由理事会负责。本会鼓励把非中共党员的负责人培养成中共党员,把中共党员培养成本会负责人。如本会负责人中暂时没有三名以上中共正式党员的,应按照要求建立工会、共青团等群团组织。
第九条 党组织是党在本团体中的战斗堡垒,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、方针、政策,领导工会、共青团等群团组织,教育管理党员,引领服务群众,推动事业发展。
第十条 党组织要对本团体的重要事项决策、重要业务活动、重要人事安排、大额经费开支、接收大额捐赠、开展涉外活动、发展战略和规划、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和修改等提出意见。
第十一条 本团体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的人员、经费和场所等保障。
第四章  会员
第十二条 本团体的会员为单位会员。
第十三条 拥护本团体章程,符合下列条件的,可以自愿申请加入本本团体:
(一)拥护本团体的章程;
(二)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;
(三)在本团体的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力;
(四)遵守行业自律行为规范 ;
第十四条 会员入会的程序是:  
(一)提交入会申请书;
(二)提交有关证明材料,包括:
1. 公司营业执照 ;
2. 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及相关资料 ;
(三)经秘书处审核通过;
(四)缴纳会费 ;
(五)由本团体颁发会员证,并予以公告。
第十五条 会员享有下列权利:
(一)选举权、被选举权和表决权;
(二)对本团体工作的知情权、建议权和监督权;
(三)参加本团体活动并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;
(四)退会自由。
第十六条 会员履行下列义务:
(一)遵守本团体的章程和各项规定;
(二)执行本团体的决议;
(三)按规定交纳会费;
(四)维护本团体的合法权益;
(五)向本团体反映情况,提供有关资料;
第十七条 会员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行为,经理事会表决通过,给予下列处分:
(一)警告;
(二)通报批评;
(三)暂停行使会员权利;
(四)除名;
第十八条 会员退会须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。
第十九条 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自动丧失会员资格:
(一) 2 年不按规定交纳会费;
(二) 2 年不按要求参加本会活动;
(三)不再符合会员条件;
(四)丧失民事行为能力;
第二十条 会员退会、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,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、权利、义务自行终止。
第二十一条 本团体置备会员名册,对会员情况进行记载。会员情况发生变动的,应当及时修改会员名册,并向会员公告。
第五章  组织机构
第一节  会员大会
第二十二条  会员大会是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,其职权是:
(一)制定和修改章程;
(二)决定本团体的工作目标和发展规划;
(三)制定和修改理事、负责人产生办法,报业务主管单位备案;
(四)选举和罢免理事、监事;
(五)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;
(六)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;
(七)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;
(八) 审议监事会(或监事)的工作报告;
(九)决定名称变更事宜;
(十)决定终止事宜;
(十一)决定其他重大事宜。
会员大会每 1 年召开1次(原则上1年1次,最长不超过5年)。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,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,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,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。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。
本团体召开会员大会,须提前 15 日将会议的议题通知会员。
会员大会应当采用现场表决方式。
第二十三条 经理事会或者本团体20%以上的提议,应当召开临时会员大会。
临时会员大会由会长主持。会长不主持或不能主持的,由提议的理事会或会员推举本会一名负责人主持。
第二十四条 会员大会须有2/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,决议事项符合下列条件方能生效:
    (一)制定和修改章程,决定本会终止,须经到会会员(代表)2/3以上表决通过;
(二)选举理事、监事,按得票数确定,但当选的得票数不得低于到会会员的50%;
罢免理事,须经到会会员1/2以上投票通过;
(三)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,须经到会员1/2以上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;
(四)其他决议,须经到会员1/2以上表决通过。

第二节  理事会
第二十五条 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,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工作,对会员大会负责。
     理事人数最多不得超过会员的1/3人,不能来自同一会员单位。
第二十六条 理事的选举和罢免:
(一)第一届理事由发起人商议申请成立时的会员共同提名,报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后,会员大会选举产生;
(二)理事会换届,应当在会员大会召开前3个月,由理事会提名,成立由理事代表、监事代表、党组织代表和会员组成的换届工作领导小组(或专门选举委员会);
理事会不能召集的,由1/5以上理事、监事会、本会党组织或党建联络员向业务主管单位申请,由业务主管单位组织成立换届工作领导小组(或专门选举委员会),负责换届选举工作;
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拟定换届方案,应在会员大会召开前 2 个月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;
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,报登记管理单位批准,召开会员大会,选举和罢免理事;
(三)根据会员大会的授权,理事会在届中可以增补、罢免部分理事,最高不超过原理事总数的1/5。
第二十七条 每个理事单位只能选派一名代表担任理事。单位调整理事代表,由其书面通知本团体,报理事会备案。
第二十八条 理事的权利:
(一)理事会的选举权、被选举权和表决权;
(二)对本团体工作情况、财务情况、重大事项的知情权、建议权和监督权;
(三)参与制定内部管理制度,提出意见建议;
(四)向理事长或理事会提出召开临时会议的建议权。
第二十九条 理事应当遵守法律、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,忠实履行职责、维护本会利益,并履行以下义务:
(一)出席理事会会议,执行理事会决议;
(二)在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,不越权;
(三)不利用理事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;
(四)不从事损害本会合法利益的活动;
(五)不得泄露在任职期间所获得的涉及本会的保密信息,但法律、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;
(六)谨慎、认真、勤勉、独立行使被合法赋予的职权;
(七)接受监事对其履行职责的合法监督和合理建议;
第三十条 理事会的职权是:
(一)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;
(二)选举和罢免会长长、副会长,决定聘任和解聘秘书长;
(三)决定名誉职务人选;
(四)筹备召开会员大会,负责换届选举工作;
(五)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;
(六)决定设立、变更和终止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、办事机构和其他所属机构;
(七)决定副秘书长、各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;
    (八)领导本团体各所属机构开展工作;
(九)审议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;
(十)审议年度财务预算、决算;
(十一)制定本团体:信息公开办法、财务管理制度、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管理办法等重要的管理制度;
(十二)决定本团体负责人和工作人员的考核及薪酬管理办法;
(十三)决定其他重大事项。
第三十一条 理事会每届 5 年。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,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,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,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。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。
     理事会与会员大会任期相同,与会员大会同时换届。
第三十二条 理事会会议须有2/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/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
    理事 3 次不出席理事会会议,自动丧失理事资格。
第三十三条 负责人(秘书长采取聘任制,则不含秘书长)由理事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从理事中选举产生。
聘任、解聘秘书长,须经到会理事2/3以上投票通过。
罢免负责人,须经到会理事2/3以上投票通过。
第三十四条 选举负责人,按得票数确定当选人员,但当选的得票数不得低于总票数的 2/3 。
第三十五条 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,情况特殊的,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。
第三十六条 经会长或者1/5的理事提议,应当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。
会长不能主持临时理事会会议,由提议召集人推举本会一名负责人主持会议。
第三节  负责人
第三十七条 本团体负责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:
(一)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,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,坚决执行党的路线、方针、政策,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;
(二)遵纪守法,勤勉尽职,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;
(三)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、经验和能力,熟悉行业情况,在本会业务领域有较大影响;
(四)身体健康,能正常履责,会长、副会长年龄不超过70周岁;
(五)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;
(六)能够忠实、勤勉履行职责,维护本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;
(七)无法律法规、国家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。
会长、秘书长、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会长、秘书长、法定代表人,会长和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,并不得来自于同一会员单位。
第三十八条 本团体负责人任期与理事会相同,连任不超过2届。
聘任或者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任期不受限制,可不经过民主选举程序。
第三十九条 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。
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。
第四十条 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负责人被罢免或卸任后,不再履行本团体法定代表人的职权。由本团体在其被罢免或卸任后的20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,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。
原任法定代表人不予配合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的,本团体可根据理事会同意变更的决议,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,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。
第四十一条 理事长履行下列职责:
(一)召集和主持理事会、常务理事会;
(二)检查会员大会、理事会、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;
(三)向会员大会、理事会、常务理事会报告工作;
会长应每年向理事会进行述职。不能履行职责时,由其委托或理事会推选一名副会长代为履行职责。
第四十二条 副会长、秘书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。秘书长行使下列职责:
(一)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;
(二)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;
(三)列席理事会、常务理事会和会员大会;
(四)处理其他日常事务。
(五)提名副秘书长及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,交理事会决定;
(六)决定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;
(七)拟订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,报理事会审议;
(八)拟订年度财务预算、决算报告,报理事会审议;
(九)拟订内部管理制度,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。
第四十三条 会员大会、理事会、常务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纪要。形成决议的,应当制作书面决议,并由出席会议成员核签。会议纪要、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或备查,并至少保存 10 年。
负责人的选举结果须在20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,经同意,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向会员通报或备查。
  第节  监事(或监事会)
第四十四条 本团体设立监事会,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,期满可以连任。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,监事 2 名,由监事会推举产生。监事长和副监事长年龄不超过70周岁,连任不超过2届。
本团体接受并支持委派监事的监督指导。
第四十五条 监事的选举和罢免:
(一)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;
监事会人数较少的,可以由会员大会直接选举监事长;
(二)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。
第四十六条 本团体的负责人、理事和本团体的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。
第四十七条 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:
    (一)列席理事会、常务理事会会议,并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;
(二)对理事、负责人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,对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或者会员大会决议的人员提出罢免建议;
(三)检查本团体的财务报告,向会员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和提出提案;
(四)对负责人、理事、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,要求其及时予以纠正;
(五)向业务主管单位、业务主管部门、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、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团体工作中存在的问题;
(六)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。
    监事会每 6 个月至少召开1次会议。监事会会议须有2/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1/2以上通过方为有效。
第四十八条 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团体章程,忠实、勤勉履行职责。
第四十九条 监事会可以对本团体开展活动情况进行调查;必要时,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。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,由本团体承担。
节  内部管理制度和矛盾解决机制
第五十条 本团体建立各项内部管理制度,完善相关管理规程。建立《会员管理办法》、《会费管理办法》、《理事会选举规程》、《会员大会选举规程》、《分支机构管理办法》等相关制度和文件。
第五十一条 本团体建立健全证书、印章、档案、文件等内部管理制度,并将以上物品和资料妥善保管于本会场所,任何单位、个人不得非法侵占。管理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,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。
第五十二条 本团体证书、印章遗失时,经理事会2/3以上理事表决通过,在公开发布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,可以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重新制发或刻制。如被个人非法侵占,应通过法律途径要求返还。
第五十三条 本团体建立民主协商和内部矛盾解决机制。如发生内部矛盾不能经过协商解决的,可以通过调解、诉讼等途径依法解决。
第六章 资产管理、使用原则
第五十四条 本团体收入来源:
(一)会费;
(二)捐赠;
(三)政府资助;
(四)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、提供服务的收入;
(五)利息;
(六)其他合法收入。
第五十五条 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。
第五十六条 本团体的收入除用于与本团体有关的、合理的支出外,全部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非营利事业。
第五十七条 本团体执行《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》,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,保证会计资料合法、真实、准确、完整。
第五十八条 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。会计不得兼任出纳。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,实行会计监督。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,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。
第五十九条 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,接受会员大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。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、资助的,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,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。
第六十条 本团体重大资产配置、处置须经过会员大会或者理事会(常务理事会)审议。
第六十一条 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、法规或章程规定,致使社会团体遭受损失的,参与审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。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,该理事可免除责任。
第六十二条 本团体换届或者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。
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,本团体发生违反《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》和本章程的行为,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。因法定代表人失职,导致社会团体发生违法行为或社会团体财产损失的,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。
第六十三条 本团体的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本团体所有,任何单位、个人不得侵占、私分和挪用,也不得在会员中分配。
   第七章  信息公开与信用承诺
第六十四条 本团体依据有关政策法规,履行信息公开义务,建立信息公开制度,及时向会员公开年度工作报告、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报告、会费收支情况以及经理事会研究认为有必要公开的其他信息,及时向社会公开登记事项、章程、组织机构、接受捐赠、信用承诺、政府转移或委托事项、可提供服务事项及运行情况等信息。
本团体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,经理事会通过,任命或指定 1 名负责人作为新闻发言人,就本团体的重要活动、重大事件或热点问题,通过定期或不定期举行新闻发布会、吹风会、接受采访等形式主动回应社会关切。新闻发布内容应由本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审定,确保正确的舆论导向。
第六十五条 本团体重点围绕服务内容、服务方式、服务对象和收费标准等建立信用承诺制度,并向社会公开信用承诺内容。
章  章程的修改程序
第六十六条 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,由理事会表决通过,提交会员大会审议。
第六十七条 本团体修改的章程,经会员大会到会会员2/3以上表决通过后,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,经同意,在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。
章 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
第六十八条 本团体终止动议由理事会提出,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。
第六十九条 本团体终止前,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织,清理债权债务,处理善后事宜。清算期间,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。
第七十条 本团体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。
第七十一条 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,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,按照国家有关规定,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,或者捐赠给宗旨相近的社会组织。
章 附则
第七十二条 本章程拟经 2019 年 6  16 日第一届会员大会第 一 次会议表决通过。
第七十三条 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。
第七十四条 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。
 
长沙市生态环境保护行业协会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2019年6月16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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